本文:103年度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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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自即日起至本(102)年12月20日止受理明(103)年度公司或商號申請「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之補助業務。
依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以下簡稱「補助辦法」)第12條第1項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補助辦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公司或商號,並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稱本局)登記之事業或企業。
(二)前1年具有出進口實績者。(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企業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2、最近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3、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4、申請企業至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無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紀錄。
6、前1年受暫停出進口處分(至本計畫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有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紀錄者)。
7、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二、申請方式:本補助案件分為單一企業申請及多家企業聯合申請。
三、申請範圍:本局以往有參展、拓銷團、買主媒合等傳統推廣活動性質專案,為鼓勵企業布建海外行銷通路,提升企業之出口競爭力,爰本計畫之補助範圍以「布建海外行銷通路」為主,企業可於計畫中提出具多元、創新之手法及思維或能發揮整合性行銷效益之加值作法,惟補助範圍排除參展、拓銷團或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
四、申請文件:需具備下列文件。企業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通過與否或企業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檢附資料屬影本者,請於確認無誤後,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字樣,並加蓋企業及負責人印鑑。
(一)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
(二)各申請企業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其他經我國法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影本1份。
(四)「101年會計師稅務簽證查核報告書」影本1份。
(五)「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六)「出進口廠商證明」及「外銷實績證明」影本1份。
(七)計畫書(1式8份),計畫書電子檔(光碟)1份。
(八)3年內曾獲其他補助計畫之具體內容說明。
(九)合作意向書(多家聯合申請)1份。
五、申請期限:六、申請階段:
(一)申請人自申請投件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二)多家聯合申請時,主導企業應先與共同執行企業簽訂「合作意向書」。
(三)審查重點:
1、計畫目標策略與效益(審查比重30%):
(1)能確實達成布建通路之目標。
(2)預期效益之妥適性。
2、布建通路之規劃(審查比重30%):
(1)計畫策略及整體內容是否符合「布建通路規劃」。
(2)有無其他多元、創新之手法及思維或能發揮整合性行銷效益之加值作法。
3、計畫執行能力及可行性評估(審查比重30%):
(1)企業所提計畫之可行性及實施方法、進度合理性、風險管理。
(2)多家聯合申請則需另外審查合作契合度、合作模式及分工之合理性。
4、資源分配與財務規劃(審查比重10%):整體財務、人力與經費資源規劃之合理性。
5、拓銷重點市場(加分項目):印度、印尼、越南、緬甸、俄羅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埃及、巴西,加2分。
6、中堅企業(加分項目):曾獲選為經濟部工業局「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畫」之中堅企業者,加2分。
7、自由經濟示範區(加分項目):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並與跨國企業產業合作之企業,加2分。
(四)申請企業收到核定函,對於計畫審查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核定函規定時間內以正式函文向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申復,惟以1次為限。
(五)本局將核定及公告通過申請之企業名單,於本計畫網頁公告補助名單,並函知申請企業審查結果。
七、簽約階段:
(一)簽約:
1、經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核定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若未依時辦理簽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補助資格。
2、多家聯合申請時,主導企業應與共同執行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並於契約書中載明雙方工作分配與權利義務(其所載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本局無涉);再與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簽約,並依此執行計畫。
(二)執行期間:計畫開始日以核定日起至103年11月15日。
八、執行階段:
(一)實地訪視抽查:於計畫執行期間,所有受補助案須配合本局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進行期中審查,另本局得挑選個案進行海外實地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況。若經抽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或有須待改進強化之處,企業應於期限內進行調整,其審查結果亦將作為期末審查之參考。
(二)計畫變更:
1、無法變更之項目:
(1)若為多家聯合申請之共同執行企業,經計畫核定不得變更(如有退出者,則需辦理計畫終止)。
(2)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不得變更。
2、其他項目變更:計畫若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需變更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等項目者,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函送計畫變更表至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敘明變更理由及變更內容,經審查核定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計畫終止:計畫進行中如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勢變遷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體效益時,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函送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計畫終止申請,經本局審議同意後,得停辦該計畫。
九、結案階段:本計畫執行完畢後,由企業於計畫結束日(103年11月15日),繳交結案相關資料至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並出席成果審查會議進行簡報。經期末審查通過後,由本局核定補助款並委由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辦理撥款事宜。
(一)結案應備資料如下:
1、公函(請註明受補助單位存款戶名帳號,俾利撥款)。
2、計畫結案報告1式8份,並附電子檔光碟1份。
3、各項活動照片、文宣品樣本及製作物照片。
4、經費收支明細表1式8份(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款支付,需附上原始憑證正本;若由自籌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原始憑證影本;若由政府及自籌款共同支付,除提供影本外,另需檢附支出經費分攤表1份)。
5、領取補助款之領據或發票。
6、原核定函影本。
7、其他相關文件。
(二)受補助企業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本局計畫成果展示或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未配合者本局得不予受理企業計畫申請。
(三)結案審查重點針對申請企業繳交之結案報告內容,就整體計畫執行情形、經費運用情形、計畫效益(含量化成果與質化效益)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1、計畫原規劃進度執行情形(審查比重25%)
2、計畫經費運用合理性(審查比重25%)
3、計畫原訂績效指標(KPI)的達成情況(審查比重50%):
(1)量化指標
甲、海外出口區域數增加,如通路數/區域數(新市場)、新營業據點等
乙、海外代理/經銷商增加
丙、市場占有率(%)增加
丁、營業額增加
戊、出口額增加
己、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量化指標
(2)質化指標
甲、計畫成果對企業之效益
乙、計畫成果對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十、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申請企業之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以單一企業申請每案至多500萬元、多家企業聯合申請每案至多1,000萬元為限,惟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且申請企業之自籌款實支金額應達全案總經費之50%以上。
(二)受補助企業於計畫簽約及請領第一期款前應交付履約保證金(佔補助款10%金額),再由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撥付第1期款(佔補助款之50%)。經成果審查通過後將撥付第2期款(尾款),如執行成效不佳或有異常之個案,經審查委員決議後,辦理扣款或視情況追回第一期款。經期末審查驗收無誤後,將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三)若計畫終止判定為惡意終止時,得請企業繳回第一期補助款,並不退還履約保證金。若判定為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依實際執行狀況,繳回第一期補助款未發生之費用,並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受補助企業應設立專帳管理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及自籌款應依計畫書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布建通路所需經費項目,自籌款及補助款支付科目範圍應以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業務費:應占全案總經費之80%以上,如租金、裝潢布置費、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費、委託勞務費(上限為補助款之20%)、網站經營等。
2、國外差旅費:應占全案總經費之20%以下,並須列為企業之自籌款部分。
3、不予補助項目:參展、拓銷團或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相關經費、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人員教育費、交際費、餐飲費、市場調查費、樣品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認證費、運輸費、翻譯費、訓練費、列為資本門之設備費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六)經費編列與支用請參閱「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應行注意事項」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且相關原始憑證日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為限。
(七)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四條,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補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八)執行本計畫之相關會議(或講習訓練),應遵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除海外無公設場地外)。
(九)如有不符合相關會計規定之支用項目,本局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有權要求執行企業將該項目補助費用繳回。
十一、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計畫相關人員均需簽署保密協定,並對執行任務時所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均以正式函文告知。
(二)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本計畫進行補助企業意見調查結果與相關資訊,皆屬機密文件,由本局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負責管理,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四)申請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召開臨時審查委員會,如查證屬實即終止契約(如因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執行計畫者,不在此限);其中如屬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補助:
1、經費挪為他用。
2、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有嚴重落後。
3、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4、有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五)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補助額度,申請企業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或委託之計畫管理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請求。
(六)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七)符合「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4條規定之企業申請補助者,得優先支持。
(八)與補助相關之各式表格將建置於「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站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務請確實使用規定之表格,且詳實填寫各欄位,以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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